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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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亲可以随意接听子女的电话吗?

案例介绍

露露今年十五岁了,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她的母亲害怕她早恋,于是处处监视她,这让她感到很苦恼。最让她难以忍受的是,每次有同学打电话给她,母亲都会盘问半天:“谁打来的电话啊?男同学还是女同学啊?这同学跟你关系怎么样啊?你们说什么了啊……”每次露露接电话,妈妈都要追问好久,她实在很烦。有一次,明明是女同学打来的,她也故意说是男同学,露露生气地大喊:“你管不着!”就跑回房间了。可是露露妈妈并不气馁,反而开始接听露露的电话,并盘问对方。露露觉得自己都没有人身自由了,露露母亲的做法正确吗?母亲可以随意接听子女的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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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堂

露露母亲的做法是不对的,她不可以随便接听露露的电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也是公民,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案例中,露露母亲尽管是“为了她好”,想防止她早恋,但这并不能成为侵犯女儿隐私权的理由。露露已经十五岁了,已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件由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处理,或者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开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成长提示

每个人都需要独立的空间,未成年人虽然年纪小,生活比较简单,但是也有自己的隐私。家长们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偷看他们的日记、短信和通话记录,更不能接听孩子电话或者限制孩子接电话,因为这样不仅令孩子反感,久而久之还会使孩子变得很叛逆,而且这样也给打来电话的孩子造成恐惧,影响孩子们的正常交往。再者说,父母如此公然不尊重孩子隐私权,又怎么能培养他们去尊重别人的隐私权呢?只有尊重孩子的隐私权,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