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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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理解与适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费用的界定,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准确把握破产费用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指自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程序终结期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便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条文参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都应当在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不同之处在于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必须支出的“成本性”费用,而共益债务则是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中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而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债务。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92、93条

▶典型案例指引

重庆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一中民破字第495-16号)

案件适用要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应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征收的税款,具有法定性,其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但依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并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故其性质仍为税款债权,而非管理人为变价破产人财产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的破产费用,亦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理解与适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都是以债务人财产作为共同的责任财产,都要从债务人财产中受清偿。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财产先予支付和偿还,剩余的财产,才用于清偿各项破产债权。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于破产债权受清偿。

本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各项破产债权。依此规定,在以破产财产向各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前,应先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该项清偿需提留必要的款项的,还应在破产分配时预先提留。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才能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各项破产债权。

所谓“随时清偿”,即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按其应予支付和清偿的期限,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拨付,予以清偿。例如,对管理人的报酬,应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由债务人财产及时支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发现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表明各债权人已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任何清偿,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实际意义。为此,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比例清偿]

这里的比例清偿,是共益债务之间的比例或者破产费用之间的比例。而不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比例。例如:破产费用50万,共益债务400万,其中欠A企业100万,欠B企业300万,假设债务人A的财产只有100万元,那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50万,剩余的50万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按照规定,应该按照比例清偿,即:50×100/400=12.5万,这是清偿A公司的部分。剩下的37.5万是清偿B公司的部分。

▶条文参见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适用破产法规定(一)》第8条

▶典型案例指引

云南某厂破产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昆民破字第11-11号)

案件适用要点:经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以上情况管理人已向债权人予以通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同意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