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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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典型案例指引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某市开发区支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78号)

案件适用要点:附利息的债权,若破产申请时未到期则视为到期,其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但依政策性破产由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用于安置职工的职工安置费用除外。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理解与适用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将来求偿权]

该规定是针对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所进行的规定。将来求偿权是指对债务人享有的非现实的、将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即使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由于债权人对于其未被偿付的部分,有权要求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所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有可能在此后被要求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此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就对债务人享有了债权。这种债权如果不进行申报,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就不再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其将来求偿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债权的申报]

关于保证人债权的申报,当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额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即以清偿数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将其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因负有代偿责任,故其可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前以其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并参加分配。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17、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理解与适用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