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院案件管理的实证研究方案
(一)研究目标及解决的问题
鉴于当前学术界对法院案件管理的研究停留于理论和规范研究的层面,缺乏来源于司法实践具体深入的实证研究,存在难以发现真实问题并有效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现实局限性,本项研究通过选取某省三级法院系统中案件管理情况展开具体、可靠的实证调研和考察,在收集、整理和运用一手材料和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相对客观和直接的分析和提炼,有着明确而突出的研究目标和问题意识。
1.本研究的主要目标
第一,实践运用目标。通过法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主要达到以下几个实践目标:其一,法院的管理者和承办案件的法官增强案件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对于审判活动,承办案件的法院及其审判法官更多注重审判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重视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对法院内部案件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则存在不同程度的轻视。对于审判过程和结果出现的不公正和法律失范等问题,更多从审判程序和司法队伍人员素质等方面寻找原因,往往忽视法院内部案件管理所存在的问题。鉴于此,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的实证考察,揭示法院审判运行与法院案件管理的内在联系,促使法院管理者及其承办法官从思想和观念上真正认识案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身的案件管理水平和能力。其二,提出切实可行的法院案件管理体系和机制构想。根据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从法院审判的实践操作情况出发,在相应案件管理的调研报告基础上,对法院案件管理的内外组织架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法院绩效考评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出相应的切实可行和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法院审判过程中在内部案件管理方面提供可靠的指引和参考。其三,实现审判公正和效率两者兼顾的总体目标。通过法院案件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为法院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行使、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回应当代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在切实保障审判活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基本的公正价值,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
第二,政策、立法指引目标。对于法院审判管理等涉及法院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报告对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司法权力结构调整、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均有相应规定,但这些司法改革的举措和规定仍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有改革的方向指引作用,而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办法,所以,本研究的成果可以为司法改革的政策乃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一是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例如,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二是为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理的司法改革办法或规程提供参考。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办法,本研究成果可以为这些法院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必要的参考。三是促进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案件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和解决的问题,但其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涉及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权力配置和行使的规定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对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刑事审判运行程序和方式也有一定影响,因而本研究成果所涉及的法院案件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也旨在促进上述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司法理论建构目标。诉讼理论界对审判管理机制和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多数是从一般审判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研究的范畴、内容和方法上都存在相应缺陷。本项研究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希冀实现以下研究目标:一是聚焦于司法理论中的法院案件管理机制问题。与学界普遍关注的法院一般审判管理问题、法院体制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不同,本研究成果以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为主题,聚焦于法院审判中的案件管理具体问题,探讨法院体制机制改革之下,提出确立和改善法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建议,从而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命题和体系提供具体可靠的基础条件。二是形成和建构法院案件管理体制机制的基本理论观点和体系。通过对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澄清和阐释案件管理中涉及的司法权力配置、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审判质量与效率、审判流程与审判过程关系、法院绩效考评与法院行政管理关系等基本理论依据,为当前推动的法院整体性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本理论提供理论支撑。三是探索有关法院案件管理问题研究的有效实证研究方法。本项研究采取实证调查研究方法,致力于通过对法院案件管理设定的若干问题深入法院系统开展访谈和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观察和分析法院案件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或建议,使研究得出的观点、结论和对策建议等更为客观、可靠,从而更具有实用价值。
2.本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案件管理在法院审判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认识中,对案件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法定和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是否得到遵循,一般认为有两个因素起重要作用:一是审判组织对审判程序的运用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把握;二是我国审判的法律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上述因素,而且在于庭前法院围绕案件审判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活动。通过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研究,在于阐释法院的这一管理活动对法院审判运行究竟产生什么影响、影响的程度、影响的决定因素以及这一影响的方式等,从而正确认识和把握案件管理在法院审判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对法院案件管理的本质及案件管理与审判活动或审判权的界限和相互关系的把握。通过法院案件管理运行实践情况的观察和第一手材料的分析,首先需要在理论上界定法院案件管理的定位问题。法院案件管理活动究竟是法院的一种什么活动,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如何澄清学术界对法院案件管理(审判管理)与法院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事务性管理界限不清的认识。在对法院案件管理属性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如何将其与审判(权)本身加以区分,以及如何把握法院案件管理与审判运行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对于司法实践中以案件管理权代行或干预审判权的现象,如何在理论上加以阐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如何构建新型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权力结构及权力运行机制等。
第三,把握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当前学术界主要侧重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从理论上阐述和探讨法院内部组织权力结构、审判质量与效率、绩效考评等审判管理制度和机制的问题,其所观察和发现的是全国范围内整体审判管理问题。而本研究成果主要立足于具体的调研对象,观察和分析法院案件管理实践运行中涉及的法院内部各层级管理机构或组织权力结构、案件质量和效率以及流程管理等具体运行中的制度性和操作性问题,更准确直接地探寻产生这些问题的体制性、制度性和结构性原因以及相应的客观和主观因素,以为法院案件管理实践操作所遇到的困境和问题把脉问诊。
第四,破解法院案件管理问题应采取的重要制度和机制方案。通过对法院案件管理实践运行的调研、分析和论证,针对法院案件管理中涉及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优化配置改革、案件质量和效率管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以及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绩效考评等存在的制度和实践运行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和制度构建设想:一是对于调研过程中了解和发现的法院案件管理机制运行具体做法、方法和举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调研报告或建议书的形式为办案法院改进和完善法院案件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具体举措。二是就实证调研中发现的我国法院案件管理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具体问题,以最终学术专著的形式,提出完善我国法院案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体方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及法院案件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以及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研究对象的确立及其依据
1.研究对象的选择和内容设计。本项研究主要以某省省会城市区域为基础,就省、市、区(县)三级法院系统案件管理实践运行情况开展调研。具体而言,以Y省高级人民法院、Y省省会城市S市中级人民法院和S市所辖若干区县人民法院(根据该研究涉及的具体法院不同,相应研究部分将以A、B、C等英文字母形式或××符号形式表示实证调研中所涉及的区法院或县法院)为调研的样本法院。同时,该项研究还涉及对与Y省相邻的H、G两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阐述,以对Y省法院系统案件管理实证研究情况的一种横向比较或对前者研究情况掌握不足的必要补充。由于该项研究主题主要涉及与审判运行相关的案件管理问题,因而对上述调研对象案件管理实践运行情况的调查主要针对法院立案庭、刑庭、部分民庭等业务庭机构以及作为综合性案件管理职能部门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等机构进行。
本实证研究调研对象的选取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调研对象选取的法院系统所处区域相对集中。该调研地点主要选择在Y省省会城市这一中心区域,除有便于调研考察的考虑外,也有作为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区位优势,其调研获取的材料和信息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考虑。二是调研对象所选取的法院系统的层级具有多样性。该调研对象包括Y省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相邻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S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等三级地方法院系统,而非以某一层级法院系统或某一具体法院作为调研对象,因而调研对象不仅兼顾了法院涵盖面的需要,而且考虑了不同法院类别的需要。三是调研的注意力更加集中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案件管理运行情况。从实证素材获取的条件和案件管理实施的重要性及普遍性的角度来看,将案件管理实践操作情况的调查集中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更具有可行性。四是兼顾实证调研中的横向比较。在选取调研对象中,注意对Y省相邻法院系统案件管理运行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将完全不同的若干区域的法院案件管理问题进行综合比较也是该实证研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向。
调研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研对象出台和实施的有关案件管理的各种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具体规范性文件。重点收集和整理Y省高级人民法院、Y省省会城市S市中级人民法院和S市所辖若干区县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系统,以及Y省相邻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规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案件审理时限规定;案件质量、效率考察和评定标准;法院绩效考评办法;法院法官员额制和遴选办法,等等。二是调研对象有关案件管理的档案记录和台账等。主要包括院庭长、合议庭对案件谈话、讨论的记录,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会议纪要,法院案件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阶段流程管理的记录情况,审判管理机构履职中对案件管理行为和事件的记录情况等。三是调研对象有关案件管理的数据统计情况。主要包括若干年度或季度涉及案件质量、效率评价和考核,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辅助、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法院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的实际效果和产生的相关问题等数据及情况分析。
2.调研对象确立的依据。该项实证研究调研对象选取的主要依据:第一,选取Y省三级法院系统作为调研对象,主要考虑调研对象的全面和整体要求。我国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问题,是涉及整个法院系统审判权优化配置、法院系统与外部体制衔接、上、下级法院关系调整、法院内部员额制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全局性问题,出于把握法院案件管理整体情况的考虑,当然需要以地方三级法院系统案件管理运行情况作为研究对象。而且地方三级法院组织系统的设置也是我国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框架,每一层级法院系统的案件管理运行情况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特殊问题。对此进行多层级多角度的案件管理运行情况研究,不仅具有针对性,符合该研究的实证特点,而且也是保证本项研究具有完整性和普遍意义的需要。
第二,选取省会城市若干区县法院作为调研对象,主要考虑多样化的调研对象能够反映区域差异的特点。在该实证研究中,选取的S市若干基层法院既有该市中心区域的若干区法院,也有该市所辖的若干县法院。市所辖的区行政区域和县行政区域不仅地理位置和社会结构具有不同特点,而且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同时调研对象所确定的该市所辖的各区行政区域之间以及该市所辖的各县行政区域之间本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也不相同。由于各行政区域社会政治文化结构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影响法院审判运行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理念、思维、物质、人员等基础条件就各不相同,法院案件管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制度操作可能就存在自身特点,同时案件管理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及产生的效果也有所不同。调研对象在区域差异上的选择,有利于客观反映不同区域法院案件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更加全面、综合地观察、分析和归纳各法院案件管理不同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体现该实证调研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三,兼顾Y省相邻区域法院案件管理问题的调研,也是出于本实证研究整体的可靠性需要。如上所述,有关法院案件管理运行机制涉及法院体制机制改革的整体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地方性问题,而是全国范围内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最终应该置于全国法院系统范围下,从更为宽广的视野分析和探讨法院案件管理的普遍性问题,从而为全国法院系统案件管理制度机制构建和完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改革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所以,在本项研究中,除主要选取Y省各级法院系统作为调研对象外,还将与Y省相邻的两个省特定区域的法院案件管理情况也纳入调研范围,一方面可以使不同区域法院案件管理的情况加以比较,发现各自的差异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在于从整体的角度把握全国范围内案件管理的共性问题,以利于通过该实证研究提出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法院案件管理制度机制的方案。
(三)研究路径、框架和方法
1.研究路径。本研究从对法院案件管理一系列基础理论规范分析出发,通过对选取的调研法院系统案件管理机制实践运作的实证分析,在总体上了解和掌握法院案件管理的现实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件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外因素,对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和案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等具体问题进行分解研究,总结和评价现行案件管理制度和具体做法的特点和优劣,探讨案件管理与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法院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队伍建设、审前和审判程序运作等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符合司法固有规律和裁判逻辑,与我国司法行政管理特点相适应的案件管理机制和操作方法。
2.研究框架。本研究主要由六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法院案件管理组织体制及制度建设。包括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基本构架;法院内外组织系统对案件的管理;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内外组织系统的优化和完善;法院组织系统改革的突破口和保障等。第二部分,法院绩效考评制度:它是一种法院内部激励管理制度。包括法院绩效考评的提出;法院绩效考评体系;我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的有效运行等。第三部分,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实践。包括对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基本认识;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实证研究;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突破和创新等。第四部分,法院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运行机制研究。包括法院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法院案件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运行程序;我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我国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我国法院案件质量管理之困境及其破解等。第五部分,对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考察。包括我国法院案件管理的基本问题;我国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评价体系;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实践运行情况;我国法院案件效率管理制度的完善等。第六部分,法院案件管理机制的综合评判和未来路径选择。包括我国法院案件管理机制运行的整体态势;我国法院案件管理机制评析;我国法院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方案等。
3.研究方法。①案件管理基础问题的理论和规范分析法。对于涉及法院案件管理组织体制、法院绩效考评、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等一般基础理论问题,将根据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基本理论认识,并结合有关当代法院审判管理、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等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和分析。对于上述法院案件管理涉及的相关内容,也将依据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决议或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等),进行文本的规范性解读。②实证研究方法。对于具体调研对象案件管理运行实践情况的分析和掌握,具体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调研措施和手段。运用蹲点介入手段跟踪个案管理流程和案件管理效果;采用与法院相关部门座谈、与办案人员深度访谈等交流方式,了解和掌握法院及职能部门案件管理的整体情况;收集法院案件管理的文件、档案和其他文献资料,阅览和复印与案件管理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诉讼文书,了解案件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和具体细节。第二,案件管理调研资料和数据的分析方法。一是列表分析法。运用统计学中的图表方法对调研数据和资料进行数字化分析和归纳,图表格式遵循通行做法;对不宜采用图表解决的问题将运用个案解析的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以得出可靠并有代表性的结论。二是定量分析法。对调研对象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和归类,测算各种情况的数据和百分比,据此对不同法院之间案件管理运行情况作量化分析、比较。三是定性分析法。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调研对象各类数据情况对法院案件管理进行特征描述、问题及其原因揭示和整体对策建议等归纳性定性分析。
[1]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 王晨:《审判管理的性质与体制机制建构》,《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
[3] 审判管理的其他特征包括:第一,审判管理是法院的一项具有行政性质的公共管理活动,是公共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审判管理是法院的一项具有特殊规律的管理活动。第三,法院的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审判规律、依法进行管理,而不能采取一种命令和服从的管理模式。第四,审判管理是以审判委员会、各审判业务庭、局、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审判管理办公室)、院长、庭长为主要管理主体的一种管理。第五,审判管理以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审判行为为主要管理对象。第六,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权为基本依托。第七,审判管理通常以计划、组织、领导、协调、约束、指导、控制等方式实施。第八,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审判实施权的正当有序运行,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江必新:《论审判管理科学化》,《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4] 参见蒋惠岭 《论法院的管理职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5] 参见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6] 参见蒋安洁《两权改革:中国审判运行机制的微观样本》,《法制资讯》2010年第1期。
[7] 庭审模式开始由以法官为主的纠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式,强调法官中立,要求当庭举证、质证,庭审得到强化,审判公开受到重视。参见高原、陈霄《中国司法改革历程回顾》,http://news.hexun.com/2012-10-17/146842098.html,2018年5月3日访问。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1999—2003)第1项的内容。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前言的内容。
[10]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1]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2] 赵艳红:《周泽民谈“案多人少”:挖掘潜力提高办案效率》,http://legal.people.com.cn/GB/14071822.html,2018年5月3日访问。
[13]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4] 高一飞、高建:《智慧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1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1999—2003)的相关内容。
[16] 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第23、第2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17] 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第29条规定: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第30条规定: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18] 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第42条规定: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19] 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20] 其涉及的审判管理改革方面的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二是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三是改革司法统计制度。
[21]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22] 参见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3] 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
[24] 程晓东:《浅议确保审判管理正当性的若干进路》,《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
[25] 孙英:《从审判管理看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山东审判》2014年第6期。
[26] 江必新:《论审判管理科学化》,《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27] 江必新:《论审判管理科学化》,《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28] 郭松:《审判管理进一步改革的制度资源与制度推进:基于既往实践与运行场域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6年第6期。
[29] 杨凯:《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30]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31] 梁平:《“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32]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33] 梁平:《“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34] 宋克宁:《我国法院内部现行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分工模式探析》,《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35] 吉罗洪:《地方法院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人民司法》2015年第12期。
[3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37] 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38] 高权:《审判管理学视角下的审判长角色定位》,《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4年第3期。
[39]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40] 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41] 李新亮:《人民法庭庭长办案机制中的审管分离》,《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42] 沈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判管理研究》,《学术探索》2014年第4期。
[43] 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
[44] 胡仕浩:《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45] 胡仕浩:《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46] 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47] 胡仕浩:《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48] 谢亮等:《论人民法院法官业绩评价的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
[49] 赵玉东:《试论过程评价机制在审判质效考评中的运用》,《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50] 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51] 高一飞、高键:《智慧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52] 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53] 王亚明:《审判管理信息公开路径探讨》,《福建法学》2015年第1期。
[54] 周超:《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与出路探析》,《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55] 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56] 参见葛文《法院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法学》2009年第10期。
[57] 参见邓兴广《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调查分析——以杭州中院案件审判实践为基点》,《法学》2009年第10期。
[58] 参见刘小飞、李振国《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
[59] 参见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