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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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挂靠的车辆未按约定足额投保,超出保额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广州市康旺运输有限公司诉冯某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3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康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旺公司)

被告(上诉人):冯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冯某与康旺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冯某将车辆挂靠在康旺公司名下运营,由康旺公司代为购买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需购买100万元的额度。但实际上第三者责任险仅买了50万元的额度。后该车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江某受伤。2016年10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江某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江某赔偿470000元,冯某向江某赔偿121625.65元,康旺公司对冯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6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017年9月至10月,康旺公司被法院依法划扣了123349.65元执行款。其后,康旺公司与冯某对超出保险额度部分的赔偿款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康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某偿还其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

【案件焦点】

冯某、康旺公司对涉案车辆未按约定购买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存在过错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涉案《车辆服务合同书》签订的日期为2015年4月3日,投保在先,签合同在后。康旺公司作为代为购买车辆保险的一方,明知投保的限额仅为50万元仍与冯某签订记载有“第三者责任险需购买限额100万元”的《车辆服务合同书》,显然不当;冯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车辆的投保情况有核实、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冯某在庭审中,一方面称不清楚保险的具体金额,另一方面又称因保额不够,其曾经要求过加险,其陈述前后相互矛盾且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对冯某关于其以为康旺公司为涉案车辆购买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主张不予采信。冯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未购买足额保险时,曾向康旺公司对车辆保险的事宜提出过异议。故在本次事件中,冯某、康旺公司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同等责任,即本次事件造成康旺公司的各项损失,应由冯某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50%的损失则应由康旺公司自行承担,即冯某应向康旺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项61674.82元。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康旺公司主张冯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冯某支付康旺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61674.82元。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可推定冯某对涉案车辆投保了50万元第三人责任险是知晓的。冯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未购买足额保险时,曾向康旺公司对车辆保险的事宜提出过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冯某存在一定过错,并根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理酌定康旺公司与冯某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车辆挂靠经营作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经济现象,不规范运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定性和处理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中,表现形式主要为挂靠人(一般是个人)与被挂靠人(通常是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或挂靠合同,期限为若干年,约定由挂靠人出资购买车辆,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由挂靠人实际使用车辆,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登记上牌,办理营运证,代缴各项费用,挂靠关系终止时,车辆所有权归挂靠人所有,有关营运权仍属被挂靠人所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如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车辆挂靠经营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外部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院即据此判令冯某承担保险限额不足赔付的部分,康旺公司对冯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挂靠经营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及应承担的义务进行判断。本案中,《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康旺公司代为购买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需购买100万元的额度。但实际上第三者责任险仅买了50万元的额度。冯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车辆的投保情况有核实、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但其未尽到前述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提出过异议。故应认定冯某、康旺公司均具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由冯某向康旺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项。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欧阳莉 刘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