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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宣告专利权无效

——以一种抗风××窗帘的专利权无效宣告为例

宁波某公司系专利名称为“一种抗风××窗帘”的专利权人。因某公司发现南京S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上制造销售的窗帘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笔者作为南京S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上述专利发起了专利无效,第一次专利无效于2015年5月提起,后专利复审委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第一次无效宣告决定,宣告案涉专利全部无效,后宁波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在收到第一次无效宣告决定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为了进一步让上述专利无效,在二审期间,笔者作为南京S公司的代理人于2017年8月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后北京复审委于2018年8月作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决定,依然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并且该次决定还包含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的第一次被撤销的无效决定,且专利复审委在该决定中针对第一次无效请求时仍然作出了全部无效的决定,换言之,第二次无效宣告决定里面包含了两个全部无效的决定。至此宁波某公司的该专利已经很难再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回,专利无效工作取得了最终胜利。

本案是笔者代理的为数不多的多轮无效的案件,且第一次无效所采用的证据材料和第二次所采用的证据材料完全不同,这中间对于对比文件的检索有点“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下面结合诉讼材料具体阐述之。

第一步 了解和确定无效宣告的法条依据

在无效专利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常见的专利无效的理由,由于我们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在本书写作之前,很多于2009年10月1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因为《专利法》在2008年有较大的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据2000年《专利法》来进行)还没有到期,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2000年《专利法》与现行《专利法》[10]之间无效理由的区别。

2000年《专利法》和现行《专利法》都是在其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专利无效的提起时间、提起主体、提起依据,并且分别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中对无效的法律依据作了详细规定,但两部法律有所不同,详见表1-1:

表1-1 《专利法》无效法律依据对比

续表

相比较2000年《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对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分案申请不得超范围四个无效宣告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之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即便是2009年9月30日申请的,到2019年保护期也结束了,所以目前外观设计的无效应当都是依据现行《专利法》提起。

第二步 深入研读涉案专利

研读涉案专利的目的是加深对技术方案本身的了解,一般来说涉案专利由著录信息页(含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等内容组成,那么对于新手来说,如何阅读专利文献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笔者分享一下自己的阅读习惯:

1.先做标注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目前说明书附图上只能标记标号(如阿拉伯数字1、2、3),但不能标明该标号所指示的技术特征名称,因此笔者在拿到一篇专利文献后,首先是对说明书附图的标记进行注释,可以打印出来将该标号所指代的技术特征的名称手写,也可以直接在电子版的说明书附图上进行标注,标注的好处是不仅方便阅读专利文献,也能加深理解,如图1-1所示。

图1-1 涉案专利图2的标注版[11]

2.浏览著录信息

著录信息页面里,有几个关键性的地方一定要阅读,具体可以看图1-2的标注:

图1-2 关键信息显示

3.结合说明书附图阅读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由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这几个部分组成,阅读时我们要重点关注一下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然后在阅读顺序上,可以跳过发明内容直接看具体实施例,因为具体实施例里面会包含发明内容。把具体实施例看懂了,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就一目了然了。

4.最后阅读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一般是具体实施例的升华,也是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的体现,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具体体现。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也就是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保护范围推翻的过程,权利要求书的无效需要明确具体无效的权利要求项数,如是无效权利要求1,还是权利要求2,等等。在无效的过程中,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修改后权利不能超过原先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范围。换言之,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每一个字都是无效双方争议的焦点。

第三步 检索对比文件,组织证据材料

在阅读完专利文献的基础上,我们首先要确定检索的思路。笔者通常喜欢先检索一下专利权过往申请的专利,因为现在很多企业喜欢对产品小修小改之后申报专利。其次要确定检索关键词,就拿本案来说,关键词可能包括“窗帘”“抗风”。最后要确定检索所用的数据库,通常情况下我们用中文数据库,但在个别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选择美国、欧盟或者日本的数据库,具体如何选择,主要看该产品相关的技术在哪个地方比较发达,选择该地区的数据库往往能获得比较不错的检索结果。

如果是以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为由提起无效宣告,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进行判断[12],具体如下。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关系最密切的一个技术方案,也就是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及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谓区别技术特征,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但是在权利要求保护书中已经记载的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本案中,笔者通过检索专利权人的过往申请专利,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图1-3所示,又检索了其他6篇作为无效证据的材料。

图1-3 本窗帘剖视结构示意图

根据证据材料撰写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其中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范例如下。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6256.3,专利名称为“××”,专利权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证据及证据的公开情况

1.本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是授权公告号为CN××××××471A、名称为“××”的发明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2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2:是授权公告号为CN××××××770U、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2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3:是授权公告号为CN××××××500U、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1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4:是授权公告号为CN××××××1Y、名称为“××珠式防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4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5:是授权公告号为CN××××××183U、名称为“××传动头尾塞”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2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6:是授权公告号为CN××××××815U、名称为“××遮阳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0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5月3日。

附件7:是授权公告号为CN××××××695U、名称为“××的”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2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2.各证据公开权利要求1-7各技术特征的情况

(1)附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

附件1公开了一种窗帘抗风组件及其窗帘,其说明书第0009段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书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窗帘,其特征在于,包括窗帘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帘布)、窗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窗罩)、安装在床罩内的卷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管组件)、设置在窗帘布两侧边的边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轨)……所述的抗风组件包括安装在轨道内的导向柱(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和固连在窗帘布侧边的裙边(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裙边)。”

附件1说明书第0024段公开了“导向柱的外径大于轨道开口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轨内腔)开口处的口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卡条形成的空隙),保证了导向柱不会从轨道内脱离出来”。

附件1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所述的窗帘布与裙边还可以通过缝纫机缝纫固连在一起”,第0025段“裙边对折形成一周向封闭的空间,导向柱就穿在该空间,这样就使得导向柱与窗帘布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卷帘布和定位件位置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

附件1说明书第0027段公开了“导向柱可采用塑料或钢丝材料制成(相当于权利要求7),塑料或钢丝材料制成的导向柱不仅价格便宜,而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柔性(给出了导向柱柔性的技术启示)”。

(2)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

附件2公开了一种户外遮阳窗帘,其说明书第0004段具体公开了“一种户外遮阳窗帘,包括卷帘(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帘布)、连在卷帘顶部的卷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管组件),在卷帘的左右两侧装有上下分布的面料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在卷帘的左右两侧竖向布置与卷轴相连的侧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轨)”。

说明书第0023段公开了所述卷轴2包括与卷帘1相连的铝合金卷管2-1(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卷管),插装在卷管两端的驱动转轮尾塞2-3(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主动轮管塞和被动轮管塞),罩在卷管外的罩壳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窗罩)。

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通过手动摇杆3-2的摇晃来拉动牵引钢丝3-1,牵引钢丝再带动驱动转轮尾塞2-3转动,驱动转轮尾塞再带动卷管2-1转动,卷管的转动使卷帘1展开或收起(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

说明书第0026段公开了“所述侧轨5包括外轨5-1和穿插在外轨中的内轨5-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卡条所形成的空隙)。其中外轨5-1起固定作用;内轨5-2由高强度纳米材料制成,前述的面料扣4就卡在该内轨中并能在其内上下滚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定位与卡条之间的位置关系),内轨具有防滑功能,可有效地控制卷帘1的走位精度,增加本窗帘的抗风性能”。

(3)附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

附件3公开了防风隐形纱窗,其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所述侧边框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轨)内设有纵向延伸的凹槽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卡条形成的空间),所述凹槽22面向纱网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帘布)的一侧设有开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边轨朝向卷帘布一侧具有纵向开口)形成供纱网的侧边部行走的滑道210。

说明书第0014段公开了“纱网3的侧边部缝合连接有一软布7(相当于权利要求1卷帘布的侧边与柔性定位件固连),所述软布7内包裹有一软条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所述软条6为橡胶条且其横截面的尺寸大于所述滑道横截面的尺寸(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外径大于两卡条之间的间隙宽度)”。

说明书第0015段公开了“当遇到大风天气时,纱网3的侧边部受力向外拉动,此时,由于软条6的横截面的尺寸大于滑道21横截面的尺寸,所以软条6就被卡在凹槽22内,纱网3就不会被风吹开。同时,软布7耐磨,增强了其使用的可靠性(相当于权利要求1卡条及定位件的作用)”。

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软条可以换成其他的柔性材料,如细绳,皮革等(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

附图2所述的凹槽结构图进一步公开了带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两卡条之间形成空隙)。

(4)附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

附件4公开了带有密封结构的自动纱窗的珠式防风装置,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提及“在纱网(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帘布)的两边用绳连接多个防风珠(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珠链),将U形轨道的口部设计成缩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卡条形成的空隙),一般是在U形轨道内侧插接抗风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卡条),将防风珠挡在轨道内,达到防风的目的”。

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公开了“在所述的抗风条4的顶端面有与所述基座5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轨)配合的插槽,基座51插入该插槽内”。

附件4的图1至图3进一步公开了抗风条和防风珠的位置关系,且抗风条也是两对称设置在基座上,和涉案专利的图5发明原理一模一样。

(5)附件5公开的技术特征

附件5公开了遮阳卷帘卷管传动头尾塞,其说明书第0018段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在头塞(相当于权利要求2主动轮管塞)和尾塞(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被动轮管塞)均只有用于卷帘面料在收卷过程中走位的面料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或2的环形凹槽)。在卷帘面料收卷时,其两侧的拉链或面料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刚好伸入至所述面料槽中”。

(6)附件6公开的情况

附件6公开了一种抗风性面料遮阳系统,其说明书附图2具体公开纤维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件)位于导轨2内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卡条形成的空隙)。

(7)附件7公开了珠链是窗帘常用的拉索。

二、权利要求1-7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上述证据中,附件1较多地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且所述两卡条之间形成有面朝卷帘布一侧的空隙,空隙的上口与窗罩相连通;所述卷帘布的两侧边沿分别穿过同侧边轨的纵向开口及两卡条之间的空隙后伸入边轨内腔并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上。(2)所述卷管组件上具有两对称设置的环形四槽且当卷帘布卷绕至卷管上时卷帘布两侧边分别卷绕位于相对应的环形凹槽处,所述定位件外径大于两卡条之间的间隙宽度。

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两个:第一个为将定位件限位于边轨中,第二个为为了防止定位件卷起时偏移,在卷管组件上设置凹槽。

其区别技术特征(1)被附件6全部公开、附件3全部公开(详见前述附件3的公开情况),但是更多地被附件4全部公开(详见前述附件3的公开情况)。

其区别技术特征(2)被附件5全部公开。

本领域技术看到附件1+附件3(或附件4,或附件6,或附件3+附件4,或附件4+附件6,或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5的时候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会很简单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或附件4,或附件6,或附件3+附件4,或附件4+附件6,或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5”的组合没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环形凹槽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主动轮管塞和被动轮管塞被附件2和附件5所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环形凹槽及其开设的位置附件5全部公开,因此本领域通过阅读附件2及附件5无须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上述附件具有显而易见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3.权利要求3、4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3所述定位件长度与卷帘布长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定位件缝纫固连在卷帘布侧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手段且该技术特征被附件1第0007段公开,权利要求4所述的卷帘布两侧边沿各固定连接一裙边,所述的卷帘布通过所述的裙边横向固连于所述的定位件。该技术特征被附件1第0007段全部公开。本领域人员通过阅读附件1即可得到权利要求3、4的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4相对于上述附件具有显而易见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4.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与附件1相比,权利要求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卷帘布在受风压的情况下不能舒畅下移”。

针对这一技术问题,当卷帘布不能舒畅下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很容易想到要施加一个向下的力,同时涡卷弹簧恰好能够产生牵引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公有知识与附件1相结合,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而易见性,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窗帘的摇杆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被附件2第0025段具体公开。本领域人员通过阅读附件2即可得到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附件2具有显而易见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6.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珠链(附件7公开的)、软牵引钢丝、尼龙绳是常用的拉索,附件1第0007段给出了导向柱可采用塑料或钢丝材料制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这里的钢丝材料可采用软牵引钢丝,附件3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软条可以换成其他的柔性材料,如细绳,皮革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这里的钢丝材料可采用尼龙绳,并且由于尼龙绳、软牵引钢丝和珠链都是常用的拉索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尼龙绳或软牵引钢丝换成珠链。

附件4更进一步地公开了 “在纱网(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卷帘布)的两边用绳连接多个防风珠”,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这段可以轻而易举地想到珠链。

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附件3、附件4及其结合具有显而易见性,本领域人员通过阅读附件1、附件3、附件4及其结合即可得到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相对于上述附件具有显而易见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综上,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其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均涉及抗风遮阳窗帘,但具体采用的防止窗帘从边轨脱离的方式不同,即二者区别为:(1)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且所述两卡条之间形成有面朝卷帘布一侧的空隙,所述卷帘布的两侧边沿分别穿过同侧边轨的纵向开口及两卡条之间的空隙后伸入边轨内腔并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上,所述定位件外径大于两卡条之间的间隙宽度,所述定位件为珠链;(2)所述卷管组件上具有两对称设置的环形凹槽且当卷帘布卷绕至卷管上时卷帘布两侧边分别卷绕位于相对应的环形凹槽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对卷帘布两侧的定位方式进行改进,以达到更好的定位效果;(2)当卷帘收卷时,如何对卷帘布两侧边进行限位和收纳,以使当卷帘布卷绕至卷管上时卷帘布与其两侧边保持平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认为,证据4中所述的每个防风珠是分别通过绳子横向固定在纱窗边缘上的,各珠子在纵向上并无连接,也就是说,其不是通过一根绳子从纵向上将其串联成独立的珠链结构再横向与纱窗边缘连接的,其与本专利中的珠链结构稍有不同,然而,从产品最终结构和所实现的限位作用上来看,证据中的多个防风珠同样构成了在纱窗边缘形成纵向连续分布的串形结构,与本专利中柔性定位件珠链的结构类似,因此,从证据4的防风珠结构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常见的珠链这一独立的结构替换证据4中的多个防风珠结构,其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

对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1)被诉决定使用多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结合的方式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明显违背了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标准;(2)从具体结构、技术领域、具体用途功能、具体使用效果上看,证据4中公开的防风珠与本专利的珠链结构均存在本质区别。

终审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决定使用多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结合的方式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明显违背了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故本案中主要涉及现有技术数量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虽证据4公开的为纱窗,而本专利为窗帘,但二者均面临“稳固定位”的问题,故不能单纯依据二者领域的不同而排除将其作为现有技术的可能。然而,由于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证据4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证据1以获得权利要求1相应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的认定亦存在错误。

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时的观点: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均涉及防风遮阳窗帘,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2或证据3和(/或)证据5中公开,两者面对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效果也相同。虽然珠链作为柔性定位件未直接被证据公开,但其作为柔性定位件的一种具体手段,与证据2、证据3或证据5中所公开的面料扣、软条等,结构差异较小,目的、功能和作用完全相同。正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柔性定位件可为珠链、软牵引绳或尼龙绳,其功能和作用相同,珠链与其他软牵引绳或尼龙绳相比,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第一轮无效决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翻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第二轮的无效进程,而在第二轮中我们要克服第一轮无效的弊端,所以必须重新组织无效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竟然通过对手获得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里面充满了故事。

南京S公司还有一个关联公司叫作南京Z公司,Z公司本身拥有一项名叫“头尾塞”的专利,这个专利属于窗帘中的一个组件,我们认为宁波某公司所制造的窗帘也侵犯了我们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于是南京Z公司用头尾塞的专利告了宁波某公司。在这个诉讼中,宁波某公司为了证明头尾塞属于现有技术,提供给法庭一个窗帘的专利(主要结构见图1-4)以证明在这个窗帘的专利中头尾塞专利的内容已经被公开。虽然后续的南京Z公司诉宁波某公司的诉讼并没有顺利地进行下去,但我们发现宁波某公司提供的这个专利比第一轮无效中我们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特征还要多,并且发现只需要两个专利的组合即可以进行无效。而宁波某公司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主要原因在于负责其诉讼和专利无效的是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律师不同,这就导致他们专利无效和诉讼的信息并不对称,没有综合考虑两个阶段的关联性。

图1-4 说明书附图

第二轮无效的申请书正文如下。

无效请求书(正文)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3×××,专利名称为“一种抗风××窗帘”,专利权人为“宁波某公司”的实用新型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证据及证据的公开情况

1.本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是授权公告号为CN××××××1Y、名称为“拉线卷帘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1999年2月1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附件2:是授权公告号为CN2×××31Y、名称为“带有密封结构的自动纱窗的珠式防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5月3日。

2.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曾经于2015年6月2日提起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在2015年12月9日此次无效口头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抗风遮阳窗帘,包括卷帘布、窗罩、卷管组件,所述的卷管组件转动式地装配于所述的窗罩之内,卷管组件外卷绕所述的卷帘布,卷管组件转动而带动卷帘布展开或收卷,所述窗罩的两端各向下固定连接一边轨,边轨朝向卷帘布一侧具有纵向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且所述两卡条之间形成有面朝卷帘布一侧的空隙,空隙的上口与窗罩相连通;所述卷帘布的两侧边沿分别穿过同侧边轨的纵向开口及两卡条之间的空隙后伸入边轨内腔并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上,所述卷管组件上具有两对称设置的环形凹槽且当卷帘布卷绕至卷管上时卷帘布两侧边分别卷绕位于相对应的环形凹槽处,所述定位件外径大于两卡条之间的间隙宽度,所述定位件为珠链。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遮阳窗帘,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管组件包括卷管和插固在卷管两端的主动轮管塞及被动轮管塞,上述环形凹槽分别开设在主动轮管塞和被动轮管塞外露在卷管外的部位上且所述环形凹槽外径小于卷管管径,所述卷帘布宽度大于卷管长度。

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附件1为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从下面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对比公开概览》中可以看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较多的技术特征,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表1-2 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对比公开概览

续表

续表

2.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

与附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且所述两卡条之间形成有面朝卷帘布一侧的空隙,空隙的上口与窗罩相连通”,其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边轨的定位效果。

附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密封结构的自动纱窗的珠式防风装置,其中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将U形轨道的口部设计成缩口,一般是在U形轨道口内侧插接抗风条,将防风珠挡在轨道里”。

结合附件2的附图1至附图3,我们可以看到其抗风条也是一边一个,形成的间隙小于防风珠的直径,进而可以将防风珠挡在里面,我们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附件2的防风结构后,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在边轨里设置作用相同、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卡条,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附件2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附件1和附件2后,有动机地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而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来说,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其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权利要求1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1、附图5公开。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认为区别技术特征为证据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是一种抗风遮阳窗帘,窗帘是由卷帘布构成,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拉线卷帘纱窗,其纱窗是由纱网构成的;(2)权利要求1中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而证据1中滑道3的纵向开口没有设置卡条。最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