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能够集中城管执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反映出本办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城市管理执法基本原则对城市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能起到宏观指导作用,应当贯穿于城管执法的始终。此外,由于立法具有局限性,无法对所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在存在规范漏洞的前提下,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以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执法活动。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以人为本。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遵循以人为本的方式进行。城管执法的对象有许多是弱势群体,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用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等方式进行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第二,依法治理。当前,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理包括以下含义:一是依法治理要求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而言,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超越职权所做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二是依法行政意味着遵循正当程序。城管执法遵循正当程序既是城管执法实体的重要保障,同时程序本身也蕴含了自然正义等原则。城管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表明身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说明执法理由,遇到应回避的情形时依法回避。
第三,源头治理。从源头治理是破解城管执法难题的重要法宝。城市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简单地依靠突击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方式治标不治本,在短时间内能够有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看,无法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创新执法方式,实现源头治理。从源头治理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算法等科技手段,深入调研、分析城市管理执法的难点所在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而从源头上找到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的方法。例如,合理规划区域允许公民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摆摊设点,既可以解决摊贩堵塞交通等问题,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第四,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行政机关享有职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责任。权责一致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城管执法需要有相应的权力保障,方能实现执法目标。另一方面,城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摒弃只想进行执法活动而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思维。
第五,协调创新。一是协调。城管执法工作仅依靠城管部门一己之力难以实现,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长效协调机制对于城市管理工作大有裨益。二是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泉。城管工作也不例外,也要发挥创新精神,主动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创新理念和工作方式。例如,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互联网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为提高城市管理的网格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城管执法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进行选择性执法,而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意味着城市管理执法应当规范化,必须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公正执法要求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依法办事。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与执法无关的因素,如家庭背景等。文明执法意味着坚决拒绝暴力执法。城管执法代表了政府形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修养,坚决避免以暴力等形式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善治,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