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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高管的概念和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图1-1所示。

图1-1 企业高管的范围

1.经理和副经理

经理是指《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经理,在实际中就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相应地,此处的副经理通常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如果公司不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而仅设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则也可以将其视为财务负责人,但是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3.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小提示

要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秘书区别开来,董事长秘书通常不属于公司高管,而董事会秘书肯定属于公司高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高管人员是法律赋予公司的自治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自己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管,但是务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哪些职位或人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章程未规定时对“高管”的特殊界定

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公司在章程上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规定,或虽然公司章程有规定,但公司章程未列明其为高级管理人员而其却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或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外观,如部长、总监、主管等,因此辨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常见的争议区。

我们认为,因为我国公司内部职务名称和管理制度各有不同,单纯以其职位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够全面,因此应当进一步结合其工作岗位是否满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列举的公司高管的范畴、是否为公司章程及规范规定的高管人员、有无高管任职聘书、公司内权力职责范围、所享福利待遇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认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是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有工商登记或者其他生效文书确认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等高管身份,则毫无争议地可将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但如果其岗位身份并非注明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则需结合其他四个方面来考虑,具体如下。

(1)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决议、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通知等公司内部文件。由于实践中公司各种运作并不规范,时常需要参考其他的内部文件才能进一步确定。

(2)聘书或聘用文件、通知等文书。有学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应当是由公司聘任并签有聘书。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往往不能仅以是否存在书面任命材料来界定其身份,而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薪酬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3)行使职责是否在高管职责范围之内。高级管理人员是在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企业重要信息的人员,如果仅仅是分管某一项目的负责人或某一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除外),则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因此需要区分一般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判断一个人是否是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除外),并不仅仅看他的头衔,而是需要看他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否与整个公司相关。因此,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出发,凡不涉及公司整体利益而从事负责公司某一方面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学者提出“厂长”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现代公司制虽然已经很少有“厂长”职位,但如若厂长的职责切切实实是着眼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虽然不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列举的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但因为其特殊的职责范围,应当被认定为是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关于“总经理助理”和“董事长助理”这样的职位,对于这类助理,虽然明显不被包含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内,但如果其职责是协助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对整个公司进行整体管理,则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类似副总经理或者副董事长,从而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4)福利待遇。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大特征是福利待遇显著区别于普通员工,因此在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时,其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是重要指标之一。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9〕湘01民初3391号案件,本案中虽然原告与公司签有《高管人员聘任合同书》,但由于工资较低,明显不符合高管的工资水平,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合同书尚未履行的说法。但是并非只要工资高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例如专家、工程师、销售人员虽然工资明显高于普通员工,但与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综上所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判断原则是结合具体任职职位、权责、薪资、履职的具体表现等据实认定。当然,对于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辅助人员、助理人员,民营家族企业中的家庭成员,无其职,却行其权,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高管,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其履行权力的痕迹以及周期持续性行为和意思表现、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