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企业高管的聘任或解聘
1.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综上所述,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则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先由总经理拟定再由董事会决定。
2.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同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通信方式及董事会秘书的合格替任人需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人选的确定必须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长只有提名权,董事会才有聘任权,而股东大会则拥有否决权。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是如果某一决议需要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已确定的董事会秘书人选必须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
董事会秘书的罢免程序也十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凡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而给公司和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的,则都由董事会终止对其聘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对解聘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申诉。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决定,其薪酬也先由总经理拟定再由董事会决定。